《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驻政〔2020〕16号)规定。为确保民主性、科学性,特向社会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1月30日。
二、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箱反馈至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zmdzjjzfk@163.com并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庆宏
黄立营 0396-2620516
附件: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3日
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要求,通过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精准施策等方式,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驻马店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继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继续执行在市中心城区购置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承担,由市级财政先行支付,按市、区两级财政收益比例承担。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5万元、全日制硕士生3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凡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驻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三孩家庭3万元货币补贴。全日制本科生2万元;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公安干警、现役军人补助2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驻的新市民补助1万元;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且不能叠加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财政承担的购房补贴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体委、市公安局、驻马店军分区、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对购房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体委、市公安局、驻马店军分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二、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
降低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新市民、新青年、灵活就业人员和异地(驻马店市以外其他省、市)缴存职工执行同一标准。
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首付款。
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不限提取次数。
对多子女家庭实施差异化政策,生育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高至7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降低住房交易税费
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购房户,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购买五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及以上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的新发放贷款利率实行动态调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抵押物置换、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
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过程中,拥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商业银行均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购买中心城区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公寓的,不作为房屋套数认定依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驻马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
五、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进一步优化保底资金留存使用结构,在资金使用高峰的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将保底资金留存由5%降到2%,在完成主体结构后逐渐恢复到5%留存比例。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途监管,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即可按需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专项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驻马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六、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凡是购买此类存量公寓的,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入户、上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审贷效率。
鼓励市国有投融资公司、各县区通过购买存量房屋用做保障性住房,更好满足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效率,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有投融资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继续执行商改住政策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后依法依规按“商改住”调整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补缴出让金。非住宅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区,可结合实际调整降低商品房项目的商业配套比例。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
八、继续为各类购房家庭提供同等待遇
推动在城区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市民化,凡在全市城镇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公寓)和二手住房并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其子女可依规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购房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九、推广“带押过户”
推行存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达成一致后,签订“带押过户”协议,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
十、支持开展代建团购
支持政府机关、园区、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或其他组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代建、团购职工住房,团购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开辟代建团购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推行停车位预售和办理不动产权证
试行地下停车位办理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车库整体验收合格的,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
住宅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按照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约定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同等条件优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需要。
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作停车使用时,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人所有,收益人须承担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租用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投资人、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协商约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参照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财政局
十二、规范二手房交易居间服务
严格落实经纪机构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创建公开透明市场环境,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大司法保障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的资金使用申请,未尽监督审查义务违规批准用款申请,导致资金挪作他用,损害保全申请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