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驻马店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住建局代起草了《关于加强驻马店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如下《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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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关于加强驻马店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1、既有房屋一般是指城镇、农村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诸多类型的公共建筑,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
2、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既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加强房屋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及时对危险房屋落实排危除险措施。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负责建立健全辖区房屋日常巡查、应急排危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老旧危险房屋解危方案、应急预案;定期分析研判房屋安全形势,加强调度指导,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房屋安全相关的举报或投诉。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辖区内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险情房屋、超设计使用年限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拆改结构房屋等情况应及时上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危险房屋治理排险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员制度,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危险房屋的定期检查及防控工作,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三)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住建、应急、城管、公安、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等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根据《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监督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并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房屋安全日常管理
(一)建立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行业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一户一档”。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工作,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组建专业巡查队伍等方式,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将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危险建筑定期检查以及城镇、农村房屋定期体检有机结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同步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部署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后受损房屋组织应急检查。各县(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乡、镇)应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既有房屋安全档案,全面掌握房屋安全现状,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治理责任和整治措施。教育、体育、卫生、文旅、交通、商务等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内公共建筑安全检查。
2、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异常或受损情形仍需继续使用的既有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积极推行城镇房屋定期体检和维护制度。
(三)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既有房屋存在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既有房屋的装饰装修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既有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房屋安全和疏散逃生畅通。
(四)加强特定条件下的检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大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和人员聚集场所既有房屋安全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做好受隧道、涵洞、深基坑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既有建筑的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塌房伤人等事故发生。
三、做好隐患房屋监管治理
(一)强化房屋安全鉴定。
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对房屋进行解危处置。市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在官网上公布省、市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供鉴定委托人选择。各县(区)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做好抽查等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开展鉴定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加强隐患房屋管控。
对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各辖区政府要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治理。在未彻底消除隐患前,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监管。对鉴定为C级的,采取维修、加固等有效安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暂时不便维修、加固,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采取局部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设置警戒线、警示牌、隔离围栏或隔离缓冲区域等,并加强日常巡查监控;无修缮价值,且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规组织拆除或部分拆除。对鉴定为D级的,无修缮价值,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规组织拆除;暂时不便加固或拆除,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使用、隔离打围等管控措施,制定后续处置方案限期解危,并加强日常巡查监控。
四、推进房屋安全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调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台账,实时掌握房屋“健康”现状,有效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系统管理和分析,推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模式从被动管理向主动预测风险转变,实现对既有房屋安全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理。
五、强化房屋安全宣传引导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既有房屋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房屋日常检查、维修养护、隐患治理义务;要建立健全房屋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共媒体等监督作用,确保既有房屋住、用安全。
六、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既有房屋安全综合监管纳入“驻马店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行业有关部门要将加强既有房屋房安全管理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和考核评估,确保全面执行到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