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新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我市县区私搭乱建治理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事关群众生活品质,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去年以来,我局统筹推动以下工作:
一、坚持科学研判,明确各级物业管理职责。以重塑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为发力点,由我局牵头起草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驻政办〔2022〕18号),构建了“市级监督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具体落实”的物业管理体制,细化明确了19家市级部门及电、水、气、热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部门职责以及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同时扎实开展宣贯工作,为精准做好 12345 市长热线投诉办理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坚持健全体系,强化各级物业管理力量。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市政府成立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各县(区)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在成立相应组织的同时,推动辖区街道、社区成立物业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完善“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基层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和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依据辖区街道、住建、城管、市场监管、消防、规划、公安、应急、民政等相关部门职责清单,召开联席会议会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构建街道、部门联动的“大物业”格局,打通社区治理“神经末梢”,同时统筹整合各方执法力量常态化进网格、进小区。
三、坚持法治思维,强化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以及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等行为;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工作,其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作为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要求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给予物业管理工作关心,提出更好的建议。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