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住建局或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或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