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
2、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可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4、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中标通知书或发包确认书、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劳务合同(有分包的提供));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方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程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资金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9、参与施工劳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已缴纳;(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或施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保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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