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3-25 14:56
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环保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以及完成从业人员备案。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辖区内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凡在驻马店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以及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属本次开业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二、报送内容
1、开业信息报送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需加盖公章)
5、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有房地产经纪人从事租赁业务,企业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需加盖公章)
三、报送方式与时限
(一)报送方式
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在填写完成《开业信息报送表》及准备好各项相关材料后,应将所有纸质材料报送至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详细地址:天中山大道与金雀路交叉口西南角)(属各县范围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属地进行报送)。
(二)报送时限
1、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送工作。
2、新开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或备案以及开业信息报送工作。
3、已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补报工作。
4、已开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或备案以及开业信息补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准确报送
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开业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发现存在拒绝报送开业信息或所报送开业信息存在虚假捏造的情况,我局将在核实后严格按照《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机构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信息更新,动态维护
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所报送的开业信息将在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每月更新。
如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原报送渠道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联系人:魏玮 联系电话:0396-2662702
附件:1、开业信息报送表(模板)
2、开业信息审核流程
2026年3月25日
附件:1
开业信息报送表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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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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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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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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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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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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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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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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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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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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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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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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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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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
二、从业人员信息(可自行插入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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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资质类型(没有则填无) |
资质证号(没有则填无) |
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持证经纪人: 人
三、房源信息管理承诺
本单位郑重承诺:
· 在发布房源信息时,将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绝不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房源信息。
· 绝不隐瞒或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重要信息。
· 遵守所在城市关于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
· 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
· 根据规定,应及时向住建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本单位郑重声明:在此所填写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报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